最近,諸暨的一對新人,,連婚禮都辦了,,男方卻要求女方退還彩禮錢,!
這是怎么回事,趕緊一起來看看吧,!
新婚夫妻還未登記就鬧掰了,! 諸暨小伙壽某與姑娘王某經(jīng)人介紹相識。戀愛期間,,壽某曾給王某見面禮8800元,,并贈送財物若干。
去年1月,,雙方按農(nóng)村習俗舉辦婚禮儀式,,并分別置辦酒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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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禮前后,,壽某給王某付彩禮15萬元,、硬中華香煙若干,并贈與給王某白金鉆石戒指一枚(價值人民幣14100元),。隨后,,王某回禮8800元。
兩人雖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(xù),,不過,,王某已經(jīng)搬到壽某家中一起生活。沒想到,,住在一起后,,雙方卻產(chǎn)生了矛盾。壽某還打過王某一個耳光,。之后,,兩人開始分居。
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2019年1月,,壽某曾向諸暨市公安局安華派出所報案,,后該所對壽某、王某各制作詢問筆錄一份,。
2019年4月,,壽某訴至法院,要求王某返還彩禮202906元,、民國古幣6張及現(xiàn)金3000元,。
諸暨法院在審理中認為,彩禮是男方以結婚為目的,,按照地方習俗給付女方的一定數(shù)額的價值較大的財物,,這種給付財物的行為在性質上屬于男方以結婚為目的贈與,,是附條件的贈與。
本案中,,原告壽某以結婚為目的,,贈與給被告部分財物,但雙方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(xù),,故依據(jù)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〉若干問題的解釋(二)》第十條規(guī)定,,原告壽某可依法要求被告方予以返還彩禮。但在返還金額上,,原告向被告給付彩禮是不爭的事實,,但被告亦為雙方婚事支付一定的費用,現(xiàn)原告要求全部返還彩禮,,既不符合農(nóng)村風俗習慣,,也不利于雙方利益平衡。
因此,,諸暨法院綜合考量本地風俗習慣,、被告實際開銷,以及雙方確已共同生活半年左右等,,酌情確定由王某返還壽某彩禮65000元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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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輯 | 肖曉嫻